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信息化统一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7-09-29浏览次数:4997

浙大发〔2007〕16号

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大学2006-2010年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实现信息资源、应用系统的整合与利用,使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全面、规范、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实现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落实各级责任人员
1.浙江大学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全面推进浙江大学校园信息化和网络建设工程的管理与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浙江大学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学校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2.浙江大学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组是信息化建设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机构与重大管理事项的咨询机构。
3.各学院和部门负责推进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各职能部门按照单位工作职责负责推进所分管业务的信息化应用和服务。
4.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服务支撑建设,承担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服务,支持和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
5.各部门和学院应组建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队伍,明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负责人,落实1-2名或更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6.各部门和学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和信息化建设专兼职人员名单报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指导,统一规划与立项
1.各部门和学院应根据学校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制订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部门和学院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学校的信息化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立项,递交项目建设方案、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经论证和评估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规范项目建设过程
1.经费投入超过十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应标公司应符合如下要求:熟悉教育信息化行业,技术开发实力雄厚,拥有良好的信誉,充分了解并及时响应学校的各种需求变化。
2.项目建设遵照学校信息化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开发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与指导。
3.项目建设完成合同内容后,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或参与项目验收。


四、重视管理运行维护
1.制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制度,落实管理与维护人员,建立包括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完整支撑体系。运行管理维护方案提交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部门和学院应组建队伍或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及时解决项目运行管理与维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培训及工作协调会议。


五、推进公共数据共享
1.学校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平台,面向各部门与师生提供数据服务。
2.各部门现有应用系统数据逐步纳入共享平台,新建的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必须在共享平台基础上开发和运行。
3.全校师生公共数据的提交、更新与提取,统一在共享平台上进行。
4.学校设立专人负责学校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为全校提供各类数据服务。


六、实施评估与考核
1.各部门和学院应按年度总结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考核评比,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成效显著的建设项目予以表彰。
3.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比,考核结果作为其他项目招标时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建设经费管理
1.信息化建设经费按照国家专项投入、学校专项投入、部门自筹投入和社会资源投入等不同来源,依据学校和各自的财务管理办法使用。
2.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由学校专项投入,或者部门自筹学校配套;一般建设项目经费由部门自筹。
3.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有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项目立项审批报告和验收证明。
        本意见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 江 大 学
                                                                                     2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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